据了解,关税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的地方、部门建议,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了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新华社、电商发布
编辑:徐开泰
审核: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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