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总 | 2021海关总署跨境电商政策汇总

发布日期:2022-01-08 12:00:00   浏览量 :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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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疫情仍然给跨境电商企业的业务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政府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行业发展。本期带来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政策。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公告〔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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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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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公告〔202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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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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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署令〔202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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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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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本次修订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相应增加了归类预裁定指引条款;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商品归类参考范围,并明确其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署令〔202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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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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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满足生效条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完成《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海关规章。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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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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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公告〔202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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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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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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